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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抚养费金额

作者:陈龙丽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3-04 17:16 浏览量:998

张某(男)于王某(女)原本系夫妻关系,二人2006年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儿子小张,后二人于2008年离婚,因儿子尚在哺乳期,法院当时判决儿子小张归女方王女士抚养,同时判决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18岁为止。

离婚后儿子小张一直跟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,且小张学习非常优异并拥有一定音乐特长,经常跟随老师外出比赛表演,又加上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物价水平不断提高,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满足小张的生活、学习以及外出比赛等开支,因此,小张母亲王女士联系小张父亲亦欲增加抚养费但遭拒绝,后王女士委托我所律师进行诉讼代理。

律师经过仔细的询问及收集证据,最终一纸诉状提交法院要求依法增加小张的抚养费,后经过开庭,质证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流程,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,本案得以圆满胜诉。

律师提醒,涉及孩子抚养费问题,父母双方优先考虑协商,如协商不成,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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